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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一桃 || 深港融合發展與區域經濟韌性

陶一桃 汇智澳门 2023-02-15

作者簡介:陶一桃,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深圳大學中國經濟特區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大學一帶一路研究院院長,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深圳) 研究院院長,教授



[提  要] 粵港澳大灣區的形成與構建,一方面具有制度一般的基本功能與屬性,另一方面更具有制度創新的特殊意義。深港融合發展以營商環境的高水平規則銜接與制度對接為路徑,不僅提升了粵港澳大灣區的制度環境品質,同時也促進香港真正融入祖國建設的整體布局之中。從深港兩地產業結構的特點來看,深港融合發展將以各自產業結構的優勢,整體增強着區域經濟韌性;從深港兩地的社會—文化資本與人力資本結構來看,將以強化社會—文化資本潛在收益的方式增加着區域經濟韌性;從深港兩地社會資本的契合度來看,將會以社會資本的制度力量增強着粵港澳大灣區的區域經濟韌性。[關鍵詞] 區域經濟韌性  粵港澳大灣區  制度資本  深港融合發展[基金項目]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中國經濟特區發展史(1978-2018)” (項目號:16ZDA003)[原文出處] 《澳門理工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2期“港澳研究”欄目


自2019年《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出台,深港融合發展就已被日漸提到區域協調發展的議程。其後相繼出台的《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與《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以下簡稱《前海方案》),都從制度層面上為深港融合發展確定了基本路徑與規則銜接、制度對接的主要方向。如果說粵港澳大灣區的構建是中國社會深化改革的戰略性部署,是以建立政策性增長極的方式,先行完成制度變遷探索的中國道路的邏輯演進,那麽深港融合發展則是新時代深化改革進程中又一富有挑戰性的制度安排。而消除融合發展的制度障礙,建立融合發展的制度通道,則是實現共同繁榮的關鍵所在。制度障礙的消除與制度通道的確立,不僅會以制度資本與社會資本的潛在力量增進着深港乃至粵港澳大灣區自身可持續發展的區域經濟韌性,而且還將以“一國兩制”框架下深港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的確立與實踐,促進着中國社會管理體制與機制的現代化與國際化,從而使粵港澳大灣區真正成為未來中國具有超強擴散效應與輻射力、區域協同發展高品質引擎與制度創新的高地。





一、區域經濟韌性及其影響因素

從一般意義上講,經濟韌性是指一個經濟體在面臨外部和內部各種環境的變化情況下,防範、抵禦各種風險以及及時靈活調整政策,開闢新的發展路徑的恢復能力。區域經濟韌性即是指一個特定的區域或區域共同所擁有的上述能力。當然,由於區域自身的特殊禀賦,或區域共同體所形成的獨特的互補優勢與要素集聚能力與合力的存在,區域經濟韌性又會在成因或韌性表現形式上顯示出某些差異性,但基本原理與機理卻是相同的。一個富有經濟韌性的經濟體,是一個具有可持續發展潛能的經濟體,而一個富有可持續發展潛能的經濟體,必定不可或缺地蘊含着經濟發展韌性。

2002年,Reggiani等人首次把“韌性”的概念應用到區域經濟領域。他們認為在對經濟學空間系統的動態研究過程中,“韌性”這一概念極其重要,它在類似的分析中應作為一個關鍵思路,尤其是空間區域經濟系統面對各類衝擊或擾動時。Berkes等人認為,韌性不僅包括經濟系統應對外界擾動的能力,還包括抓住並轉化外部機遇的能力。Rose認為,經濟韌性涉及企業、市場、家庭等不同層面,是區域系統中固有的一種響應機制,以及區域在外來衝擊發生時和發生後為避免潛在損失而採取的應對策略的能力。Foster將區域經濟韌性定義為:面對外部干擾,區域預測、準備、應對和恢復的能力。Hill等學者認為一個區域,經濟受到衝擊後的成功恢復能力表現為區域經濟的韌性。James則根據遭受外界衝擊發生後的情景,總結了區域經濟的發展趨勢,其中包括能否回到衝擊之前的穩定發展狀態,以及區域經濟可以通過自身結構的調整,實現產業轉型升級,走向全新的發展道路等,並將上述特質視為區域經濟韌性。葉初升將經濟韌性簡練地概括為抵禦風險、駕馭不穩定性的發展能力。Martin的研究將區域經濟應對衰退衝擊的“韌性”歸納為四個方面:其一,抵抗力,即區域經濟應對衰退衝擊的敏感性和反應程度,或者說脆弱性和易受傷害性;其二,恢復力,即區域經濟從導致衰退的各類衝擊中自我恢復的程度與速度;其三,自我調整能力,即區域經濟系統在遭受衝擊之後重新有效整合其內部即有資源,調整自身包括產業結構在內的社會制度結構,從而適應新的變化了的外部環境的能力,這裡還必然包括維持就業、產出、和收入水平相對穩定的能力;其四,經濟可持續增長路徑的創造與再創造能力,即當區域經濟遭遇衝擊後,改變既有的增長模式,拓展、開創新的發展路徑,從而再度實現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能力。區域經濟韌性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被視作一個地區固有的特質,它是可以在相當長的時期裡持續提升某一經濟系統的至關重要的屬性。當然,區域經濟韌性又表現為一個循環過程,即區域經濟面對衝擊擾動以及其恢復過程,可能會引起區域經濟結構和功能的演變,而這些變化又會影響區域經濟系統面對下一次衝擊擾動時的抵抗性和恢復性。也就是說區域經濟韌性是動態演化的,它既會影響區域經濟對衝擊擾動的應對能力,也會因系統的改變而發生着演化,從而決定應對下次外部衝擊能力。一般認為,有四個方面的主要因素會對區域經濟韌性產生主導性影響——

其一,區域產業結構狀況。在已有的相關文獻中,產業結構一直被看作影響區域經濟韌性的最為重要的因素。排除單純的產業多元化與專業化的利弊之爭,僅就應對外部風險衝擊而言,一方面,一個區域產業結構越多樣性,尤其主導產業越非單一化,產業結構分散風險的能力就越強,該地區面對衝擊時越能體現出更好的韌性;另一方面,包括主導產業在內的不同產業,對經濟韌性均表現出不同的敏感度。以重工業為主導的區域,由於面對衝擊時會產生高昂的沉沒成本並存在退出壁壘,從而經濟韌性較差;而金融業服務業佔比高的地區,其經濟韌性則顯著強勁。

區域產業結構單一化的弊端就是會造成該區域的產業鎖定,而產業結構多樣化則可以防止這種鎖定的發生。因為產業多元化不僅可以降低各類衝擊對區域經濟所產生的破壞力,更有利於區域經濟在遭遇衝擊後迅速恢復。還有學者針對產業結構對區域經濟韌性的影響認為:由於外部衝擊直接影響的是一個或多個產業,產業結構多樣化能夠有效分散風險。然而對於專業化產業結構,一旦主導產業遭到衝擊,短期內會因無法尋找接替產業,從而導致工人重新就業機會變少、經濟韌性減弱等情景發生。以雅各布斯(Jane Jacobs)為代表的城市經濟學家則更加重視產業多樣化的外部性作用。他們認為,由於多數重要的知識轉移會發生於跨產業之間,因此產業結構的多樣性會更能促進知識的跨行業交流,從而促進創新並帶來技術水平的提升, 最終促進地區經濟的可持續增長。  

我們知道,由馬歇爾—阿羅—羅默發展的MAR外部性,特別強調產業專業化對區域經濟增長的影響機制。因為區域經濟的專業化將有利於降低生產成本、提升生產效率、促進知識溢出等,MAR外部性認為相同或相關行業在某一區域集聚產生的知識和技術外溢效應有助於提高本地創新能力,進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我以為,我們在闡述產業的多元化更有利於提升區域經濟韌性的同時,並沒有否定區域產業專業化的自身優勢及對區域經濟所產生的正的外部效應,因為兩者是不同的問題。產業的多元化並不是對產業的專業化的否定,專業化寓於多元化之中,多元化包含着專業化。一個擁有較強區域經濟韌性的經濟體,一定是蘊含專業化的多元化的產業結構體。

其二,社會資本。社會資本是指某種認知鎖定。這種認知鎖定源於社會網絡中不同行為主體間過多的相互關聯性。對個人而言,社會資本表現為個人在社會組織結構中所處的地位坐標的價值;對於群體而言,社會資本則表現為生長在群體中,使成員之間能夠獲得互相支持的那些行為和準則的積蓄。布迪厄提出,社會資本是“實際的或潛在的資源的某種集合體,那些資源的集合與某一群體共同持久性佔有同一網絡密不可分的。這種網絡是體系化的,不僅被某一共同體成員所共同熟悉,而且還被他們所一致公認。社會資本從集體性擁有資本的角度,即準公共物品的屬性,為每個會員提供着源於一致認同的支持,提供着足以為他們贏得社會聲望與信譽的憑證”。科爾曼指出:“市場中的經濟人為了實現自身的利益必須進行各種交換……於是自然形成了相對穩定並持續存在的一系列社會關係,……這些社會關係之和不僅被視為社會結構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而且更以一種社會資源的方式存在着”。科爾曼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社會資本的概念,他認為社會結構資源是個人所擁有的資本財產,這種資本財產亦即社會資本。社會資本、物質資本、人力資本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就擁有的三種資本,物質資本是有形的,而社會資本與人力資本則是無形的,三種資本之間存在着相互轉換的可能。社會資本的形式有義務與責任、寄予與期望、網絡與信息、規則與規範、有效獎勵與懲罰、權威與權威關係以及具有各種功能的社會組織,有意識創建的社會組織等。林南認為社會資本是“投資在社會關係中並希望在市場上得到回報的一種有價值的資源,是一種鑲嵌在社會結構之中,並且可以通過有目的的行動來獲取或流動的資源”。林南在定義社會資本時尤其強調社會資本的先在性,即社會資本首先存在於一定的社會結構之中,人們必須遵循其中的規則才能獲得行動所需的社會資本,這個定義同時也說明了人選擇行為與獲得社會資本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人們是可以通過自身有目的的行動獲得社會資本的。在帕特南那裡,社會資本不是個人的財產,而是一種團體的甚至國家的財產。帕特南強調,社會資本的重要性告訴我們,它的重心點不應該放在增加個人的機會上,而應該放在增進社群的發展上,從而為各種類型的社會組織保留更寬廣的存在空間。學者普遍認為社會資本對提高區域適應能力有着積極的作用。但是,只有當社會資本能夠促進多元化個體和認知,避免出現集體的盲目和短視行為時,它才會有利於區域經濟韌性。如Hassink曾研究了韓國大邱的經濟韌性。大邱曾經是韓國的“紡織之都”,然而兩次石油危機襲來時,並沒有喚起當地人的危機意識,1980年代曾有專家提醒過,警惕中國這個競爭對手的出現,但是大邱認為中國並不可能對其構成顛覆性的威脅,所以產業轉型的步伐始終沒有邁開。後來大邱紡織業不可逆轉的衰落不僅導致了當地經濟的凋敗,而且政府付出的巨大努力和投資也難有回天之力。其實從現實生活來看,區域創新能力、商業環境、制度政策、區域文化、教育水平、人口等因素都會影響區域經濟韌性,而Hassink尤其指出,由於社會資本、知識網絡和文化等是區域適應力的重要來源,因而對區域經濟韌性的強弱具有重要的影響力,並且這種影響力同時會向正反兩個方向擴展延伸。 

在本文的研究框架中,社會資本主要是作為一種內在的制度安排而納入後面的分析邏輯之中的。從社會資本表現為區域共同認知的意思上來看,它無疑具有意識形態的制度功能,即節省交易費用的制度安排;從社會資本表現為區域的每個會員提供支持和彼此信任的集體性擁有資本的角度來看,它無疑具有減少或降低協調成本與組織成本的制度屬性;從社會資本表現為鑲嵌在社會結構中的資源,並希望通過市場得到回報的經濟屬性來看,它無疑具有以成本收益權衡決定人們選擇行為的類似於正式制度安排的功能與屬性。當然,一個社會或區域共同體社會資本的形成,與共同體的正式制度安排是緊密相連的。而且在相當程度上,正式制度安排決定了社會資本的特質,因為社會資本存在於社會的制度環境之中。

其三,政策和制度環境。政策和制度環境,同樣被認為是分析和解釋區域經濟韌性重要因素。有學者認為社會經濟系統分為企業主義、聯合主義和發展主義三種類型。企業家精神構成企業主義社會經濟體系的核心,而具有超強的創新活力則是其基本特質,這種經濟體系的經濟韌性最好,以美國為代表;在以政企合作為特徵的聯合主義模式下,部分權力會被中央政府下放給地方和私人部門,這種經濟體系具有一定的經濟韌性,以德國和北歐國家為典型代表;以政府為核心、以經濟規劃為主導的發展主義模式常見於東亞及前社會主義國家,這種社會經濟體系更容易導致區域鎖定,從而顯著削弱經濟韌性。從一般意義上講,這三類社會經濟體系的經濟韌性是呈現由高到低的展現趨勢的。總的來說,政府干預越少、政策環境越寬鬆的地區,經濟韌性就會越好;政府權力較大或干預過多的地區,不利於新的增長路徑在市場規律作用下有效形成,從而區域經濟韌性就會較低。在考量、分析區域經濟韌性時,行政力量的影響是不可忽略的因素。當然,這種因素對區域經濟韌性的影響未必總是消極的, 一方面, 僵化的體制會產生負面影響,阻礙經濟結構有效率地調整和高質量的重組;但另一方面, 中央集權政府同樣會通過行政指令或發展規劃,創造政策機會,促進區域經濟的成功轉型與重生。實踐證明,無論是對老工業基地的更新轉型,還是經濟危機後的應對與社會經濟的重建,政府的權力及其行政力量與手段都是重要且不可忽視的影響因素。 

對於影響區域經濟韌性的政策和制度環境因素,將納入中國社會制度變遷及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考量。在中國傳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中,一方面任何一個懂得政府行動越少、成就將越多的政黨,都將在政治上獲得巨大而可喜的發展機會;另一方面制度轉型的效率性要求,政府的保護性功能又不可或缺。因為,在某些情況下,沒有政府保障下的集體行動,社會轉型的一些最基本的目標也無法順利實現。沃爾特·奧肯曾說過這樣一段話:“視現存的政府為所有經濟活動的全知全能的保護者是錯誤的,但是,認為被利益集團收買的現政府已不可救藥,從而對解決建立恰當政治—經濟秩序的問題喪失信心,也是不正確的。政治秩序與經濟秩序的相互依賴性迫使我們要同時解決它們。它們都是同一整體秩序的組成部分。沒有競爭秩序,就不會有能起作用的政府;而沒有這樣一個政府,也不會有競爭秩序。” “舉國體制”在中國社會轉型進程中是一種有價值的資源,尤其在集中稀缺資源幹大事和面對突然發生的外部衝擊的時候。“舉國體制”總是以政策和制度環境的方式發揮作用的,同時也總是以政策所釋放的信息與制度環境所帶來的選擇的機會成本變化,決定着個人、群體或一個區域的決策行為,從而影響着區域經濟韌性的強弱與高下。

其四,文化因素。文化因素在這裡主要是指區域文化、風俗、習慣和由此所決定的人們的選擇行為。作為影響區域經濟韌性的文化因素,通常是以內在制度的功能發揮作用的。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在他的《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專門談到了習慣的重要性:“雖然賢明的人可以有他們自己制定的法律,但是他們卻擁有一些他們從未制定過的法律”。大衛·休謨和亞當·斯密也強調演化中的內在制度,是一個社會制度框架形成的現實基礎。諸如有意識人為制定的,並通過立法確定下來的規則,以及包括公共選擇在內的,由政治決策過程決定的社會制度的整體架構,都必須以在演進中既定的內在制度為基礎。柯武剛、史漫飛把內在制度分為較寬泛但又在某些方面不無重疊的四個方面,那就是習慣、內化規則、習俗和禮貌、正式化內在規則。並認為習慣作為規則的主要特徵就是會給它的遵守者自身帶來遵循的便利,所以排斥個人的怪癖,幾乎所有人都會服從習慣這一規則,而且這種遵守又基本上都是出自於自利動機的選擇行為;內化規則往往表現為人們通過習慣、教育和經驗而自然習得的規則,這種習得來的規則又常常表現為非極端情況下人們會無反映地、自發地服從狀況,如道德就是這類內在制度的重要內容與經典體現;習慣和禮貌作為一種內在制度儘管違反它並不會自動引發共同體內的有組織的懲罰,然而會受到共同體內的其他人的非正式地監督,違反者雖然不會受到有形的懲罰,但會在共同體內落下不好的聲譽,甚至會發現自己被所賴以生存的社會所排斥;正式內在制度雖然從制度形成的方式來看依然具有內在制度的特徵,即隨經驗而出現的,但它們在共同體內實施或執行的方式則是正式的,即以正式規則的方式發揮作用並被強制執行,如校規、行業自我約束管理條例就屬於這類制度。 

作為形成區域經濟韌性的文化因素,本身就是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對一個社會而言,一方面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因為任何無約束的自由對社會都是巨大的災難;另一方面社會需要制度,但人們又往往並不了解制度,而文化的制度屬性與功能就常常會被人們忽略從而作為一種自然而然的存在來理解。從“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特區精神到潮汕文化所形成、積澱的某些習慣與習俗,事實上都是在以一種內在式制度或內化規則,抑或正式化內在規則的方式,在持續保持、增進着這一個固定群體的自身文化凝聚力的同時,也賦予這一固定群體和所生活的區域以來自文化認同的經濟韌性。

綜上所述,經濟韌性還可以理解為一個經濟體的自我轉型升級的能力。即一個區域或區域共同體通過實現系統結構與功能的轉變,形成可持續發展與最終形成自身消除風險干擾實現其轉型的能力。但是,從區域經濟韌性的生成及影響因素來看,並非單純經濟因素的結果,而是包括經濟因素在內的社會諸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可以說,今天的深港融合發展也非單純的經濟上的合作共贏,而是一種區域共同體的全方位的社會的融合。這種融合雖然是以中央政府指導性文獻的方式倡導的,但根本上還是源於雙方可持續發展的客觀需要與區域共同體演進的趨勢。一方面對香港而言,無論面對國際競爭還是謀得自身開拓性發展都需要祖國內地的支撐(這種支撐包括要素更自由的無制度障礙的流動、空間地域的延伸等),而深圳則是這一支撐的最佳的要素供給者與高制度契合度的合作者;另一方面對深圳而言,無論率先深化改革還是拓展對外開放新格局都離不開香港這一個國際化的平台,而香港成熟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發達的金融體系以及與之相關聯的在國際經濟秩序中的地位,不僅可以降低改革的認知成本從而提高制度變遷的績效,而且還可以為祖國內地可持續發展帶來制度環境的優化與“制度資本”的提升。





二、粵港澳大灣區的制度經濟學詮釋

如果從制度變遷的角度來看,粵港澳大灣區無疑是一項正式的制度安排。作為一項正式制度安排,粵港澳大灣區的形成與構建,一方面具有制度一般的基本功能與屬性,另一方面更具有制度創新的特殊意義,而形成高績效的制度結構,從而獲得高品質制度資本,並以此示範全國,推動中國改革開放向縱深邁進,則是粵港澳大灣區作為區域性經濟增長極的關鍵所在。 

新經濟史先驅諾斯認為:“制度可以被定義為社會的行為規則,提供了人類相互影響的框架。它們建立了構成一個社會,或更確切地說一種經濟秩序的合作與競爭關係”。  諾斯在與新制度經濟學派代表人物戴維斯合著的《制度變遷的理論:概念與原因》一文中對制度概念又做了進一步的表述:制度是人為設定的一種制約,目的在決定人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從而構造出一套人們發生於政治、社會或經濟等方面交換關係時的激勵結構。戴維斯、諾斯在上述文章中還闡述了制度與制度安排以及制度環境之間的內在聯繫: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規範並決定人們的選擇行為,它同時也支配着不同共同體之間可能發生的合作與競爭的方式……,安排可能是以正式的方式出現,也可能是以非正式的方式出現;可能表現為暫時性的一種安排,也可能表現為更長久的一種安排。但是它必須至少用於下列一些目標,那就是提供一種嶄新的制度結構,從而使某一共同體成員間的合作能夠獲得顯著的在結構之外無法獲得到的追加收入,亦或能提供一種機制,這種機制能通過影響法律或產權的變遷,改變團體或個人可以進行合法競爭的方式。戴維斯、諾斯還認為,制度變遷與技術進步有着非常相似的動機,即追求收益最大化是推動制度變遷和技術進步的行為主體的共同目標。所以,成本—收益之比就自然成為了促進或推遲制度變遷的主張者什麽時候採取行動以及如何採取行動的關鍵。只有當一項制度變遷的預期的淨收益超過它的預期的成本時,一項制度安排才會被創新出來。也只有當上述這一基本條件得到滿足時,我們才有可能發現在一個社會內部滋生了,或正在醞釀着改變現有制度和產權結構的願望與企圖。戴維斯、諾斯還闡述了制度創新的幾種方式:純粹自願的形式,完全由政府控制和經營的形式,存在於這兩種極端之間,更為廣泛採用的半自願半政府的結構。自願的制度安排是以相互同意的個人之間的合作性安排為前提的,參與其中的任何人都可以不受約束地合法退出。這種制度安排的特徵就是對決策的無條件的一致同意,同時接受這一決策所支付的成本要遠遠低於退出所帶來的成本。與之不同,由政府發起的制度變遷是不會為個體提供自由退出選擇的。因此,政府並不要求對行動的一致同意,而每一個個體卻一定要遵從這些決策規則。戴維斯、諾斯進一步指出:“儘管在自願選擇下的制度創新中,既沒有與之相聯繫的組織成本,也沒有強制成本,但收益的增長只限於一個人。不過,在自願的安排下,要達成一致性可能會進一步增加組織的成本。所以,給定同樣數量的參與者,在政府安排下的組織成本,可能要低於自願安排下的成本。相對於其他制度創新方式,一個政府的強制性方案,可能會產生極高的收益,因為政府可能利用其強制力(這裡可以理解為權力),並強制實現一個由任何自願的談判都不可能實現的方案”。 

通常一個社會所有制度安排的總和,包括政治和經濟制度、技術、意識形態等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被稱為制度結構。制度總是鑲嵌在制度結構之中的,因此,它的效率還取決於其他制度安排實現他們功能的完善程度。“由於制度結構是由一個個制度安排構成,所以一個特定制度安排不均衡,就意味着整個制度結構不均衡。許多制度安排是緊密相關的,一個特定制度安排的變遷,也將引起其地相關制度安排不均衡”。一方面,沒有制度結構所形成的相互支撐的制度系統,再好的制度也無法獨自發揮作用並產生績效的;另一方面,制度供給本身從來都不可能是單向度的,一項制度供給的發生,要麽表現為一系列相關制度供給的同時產生,要麽漸進式引發或帶來與之相關聯的一系列制度創新的發生,從而漸進式形成更有利於獲得潛在利益可能的制度結構的變化。

可以說,由新的制度安排所帶來的更富有績效的制度結構的形成,在制度創新中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制度的“制度資本”的功能與屬性,只有在相互支撐的制度環境中才有可能展現出來,正如魯賓遜世界不需要產權一樣,產權制度也只有存在於市場經濟體系中才具有價值並創造價值。德國制度經濟學家柯武剛、史漫飛是這樣定義“制度資本”的:制度擁有能增強生產要素效能的功能,這種效能的作用方式類似於資本使勞動具有更高的生產率。因此,我們可把一個共同體所構建的制度視為一種寶貴的生產性資產。我們稱其為“制度資本”。有學者從交易費用的視角來闡述“制度資本”的意義:“如果一個國家的制度安排有利於交易市場規模的最大化,從而有利於經濟體制的深化,那麽我們就可以說這個國家擁有較高的制度資本”。反之,“任何不支持遵循‘看不見的手’來完成市場交易的制度安排,都完全有可能使一個社會的交易成本變得很高。而這種被推高的成本,就是制度成本”。從制度變遷的角度來講,高品質的“制度資本”總是形成、存在於高績效的制度結構之中。制度系統相互支撐的契合度越高,制度的“制度資本”的屬性就越顯著,從而一個社會的制度系統就越會以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潛在收益的方式增進着社會的總效益。

“制度環境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基本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基礎規則”,或者說“是一系列與政治、經濟和文化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習俗”。制度環境是“人們在長期交往中自發形成並被人們無意識接受的行為規範”,它表現為可供人們選擇制度安排的範圍,使人們通過選擇制度安排來追求自身利益的增進受到特定的限制。“支配選舉、產權和合約權利的規則就是構成制度環境的基本規則類型的例子”。制度環境是可以通過一份成文的文件、憲法或政府的政策抑或發展理念的改變而改變或營建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乃至《前海方案》,就具有後一種含義。由於上述規劃與方案實質上都是政府的政策及發展理念,會導致一系列制度創新的聯動效應,從而促成區域制度環境的改變。

營商環境是指市場經濟中的行為主體在市場准入、生產經營、退出市場等相關過程中涉及到的諸如法治環境、市場環境、政務環境及人文環境等外部因素和條件的總和。如同制度總是鑲嵌在制度結構之中一樣,一個社會的營商環境也總是鑲嵌在該社會的制度環境之中,並體現該社會制度環境的品質。高品質的制度環境產生高品質的營商環境,而高品質的營商環境又具有增進要素價值的制度資本的屬性。甚至可以說,營商環境是制度環境與“制度資本”屬性的最恰當的詮釋與體現。在現實中,所有方便要素自由流動的制度安排,所有能夠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設定,所有能使人力資本這一重要的生產要素獲得交換價值以外的價值(如尊重感)的制度系統,都有巨大可能在技術條件不變的情景下,僅僅由於營商環境的改善(更高品質的制度環境的形成與供給),實現經濟增長並為社會帶來來自制度文明的繁榮。從這個角度我們可以解釋,為什麽優化營商環境,成為粵港澳大灣區一體化進程中制度演進的重要方向;為什麽營商環境的高水平銜接,會成為深港融合發展之首要任務;為什麽不斷優化的營商環境,又以“便利度”的感受作為制度創新的結果會在粵港澳大灣區日益凸顯出來。有什麽樣的制度環境或制度安排,就有什麽樣的來自理性經濟人的選擇行為,從而就會有什麽程度的社會文明。

加拿大菲沙研究院發表的《世界經濟自由度2020年度報告》顯示,在190個經濟體中,香港位列全球最便利營商地的第3位,與去年相比提升了1位。同時香港還以8.94的評級高於全球第四大金融中心的新加坡,這是香港連續24年被評為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菲沙發言人認為,自由市場原則一直是特區政府制定政策的重要考慮以及香港經濟的基石。香港有優質的司法制度、廉潔的社會風氣、透明度高的政府、高效的監管制度,以及高度開放的環球商貿環境。這一切與香港成熟的自由貿易和投資制度相結合,與良好的營商環境與簡單低稅制的制度安排相支撐,使高效運作的政府為香港提供了一個長期穩定並鑲嵌在社會機體內的市場經濟制度環境,從而能夠保障企業蓬勃發展,整體經濟持續穩定向上。從制度變遷的視角,我們可以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形成與構建得出如下判斷——

第一,作為一項正式制度安排,粵港澳大灣區的形成與構建為經濟體之間可能的合作與競爭,提供了共同遵循的規則和一種全新的結構。在粵港澳大灣區的框架內,9+2行政區劃的每一個成員之間的合作均可以獲得某些在結構之外無法獲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種能影響法律抑或產權變遷的機制,以改變個人(或團體)可以合法競爭的方式。如《規劃綱要》中有關大灣區的五項戰略定位和四方面發展重點都是以正式制度安排的方式, 使9+2的每一個行政區劃既作為獨立的經濟體,又作為合作中的共同體,在實現一體化目標中獲得只有在粵港澳大灣區內才能獲得的額外發展機會與收益。在這裡尤為重要的是,在粵港澳大灣區的制度框架內,通過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所提供的能夠影響法律或產權變遷的某些制度變遷的機會,如規則銜接、制度對接等政策許可與實踐,使“一國、兩制、三法域”的9+2的行政區劃的合作,不僅獲得了結構外不可能獲得的潛在利益與追加收益,同時對於推動政治體制改革與社會管理體制機制的現代化與國際化均是一種足以降低試錯成本的率先探索。

第二,作為一項正式制度安排,粵港澳大灣區的形成與構建體現了漸進式改革中“舉國體制”的效率與權威性。“舉國體制”不僅可以減少制度變遷的“時滯”與交易費用的方式,迅速把國家改革的總體意圖變為可操作的實施方案,而且還可以通過自上而下的行政隸屬機制,使制度創新迅速產生出其他體制下都無法達到的極高效益,尤其在尚存在行政區劃與區域一體化碰撞的情景下。另外,如果我們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理解《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它事實上是一種具有準法律效力的制度性文件。它的作用不僅為實現區域一體化制定了合作與分工框架,如深港、珠澳、廣佛三個增長極與七大節點城市的功能定位,而且還為有可能出現的過度消耗公共資源的“公地災難”,惡性競爭帶來的“無謂損耗”;有可能避免的包括公共基礎設施、公共物品及準公共物品的區域間重複建設,給出了旨在提高邊際收益與供給效益的協商機制與制度操作空間。

第三,作為一項正式制度安排,粵港澳大灣區形成與構建不僅會在制度結構優化的進程中進一步使制度的“制度資本”屬性得以提升,而且還通過模仿與傳導機制推進中國社會的制度變遷向縱深發展,從而推進深化改革與高水平開放。

在談到經濟一體化時德國制度經濟學家柯武剛、史漫飛認為:經濟一體化與不同的地區市場或國家市場的市場參與者之間密切的相互交往有關。當地區間或國家間的交易隨貿易的增長而趨於密集時,我們就稱其為“源於下層的一體化”;與這種一體化的進展相伴隨,通常會發展出各種促進這些交易的內在制度。相反,“源於上層的一體化”與通過各種政治程序建立或改變外在制度有關,歐洲共同體是這方面的一個例子。按照柯武剛、史漫飛的論述,粵港澳大灣區從概念上來說應該被定義為“源於下層的一體化”,與之相適應的應該是各種促進區域交易的內在制度的產生。然而,這種在理論上契合制度經濟學定義的“源於下層的一體化”,在中國則表現為由政府制定的“源於上層的一體化”,及其與之相適應的正式制度的形成。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粵港澳大灣區自身的發展,已經為“源於上層的一體化”,即今天粵港澳大灣區的構建,奠定了基礎,同時也為制度結構的優化提供了可能。那些“源於下層的一體化”,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各種促進區域內交易便利化的內在制度的產生,則更多地以作為“次級行動集團”的地方政府間的準市場行為和市場行為展示出來,如2003年CEPA的實施、以深汕合作區為代表的“飛地經濟”等等。高品質的“制度資本”既作為市場經濟日益完善的結果,又作為一體化制度框架的績效得以顯現與釋放,只是這一切都以符合中國國情的方式,以中國特色制度演進的邏輯路徑展開着。

第四,作為一項正式制度安排,粵港澳大灣區的形成與構建,以深港營商環境高水平規則銜接、制度對接為路徑,在提升灣區制度環境品質的同時,促進香港真正融入祖國建設的整體布局之中。

營商環境根本上還是一個社會的制度環境,通常人們會遵循“制度—行為—績效”的路徑來評價制度環境對社會經濟的影響。制度環境往往通過作用於各類要素的配置效率,從社會運作機制上影響區域經濟的增長,同時也會通過交易成本的高低反映一個區域的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係。

營商環境高水平規則銜接、制度對接,對粵港澳大灣區的不同行政區劃而言,都是一個借鑒香港成熟市場經濟體制機制的學習過程。經歷40餘年的改革開放,香港與祖國內地的關係也在發生着變化。香港從祖國內地了解世界、學習市場經濟、融入國際社會的最便利的窗口,成為了與祖國內地合作發展的共同區域,深港融合發展使香港與祖國內地的關係,也由單純的要素往來走向了現實的規則銜接、制度對接的制度借鑒。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從前香港自身所擁有的契合發達市場經濟體的體制與制度資源,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作為經濟增長的外生變量影響着我們的生活和選擇,而沒有作為社會發展的內生因素改變着我們的行為方式、思維方法甚至決策程序。粵港澳大灣區的構建,尤其是深港融合發展的決策,會通過營商環境高水平銜接與對接等制度安排,把借鑒香港體制優勢變成了灣區高品質制度環境營建的行動。當然在規則銜接與制度對接中,香港也會由於與深圳乃至大灣區在諸如商事規則等市場遵循及行為準則標準方面的逐漸一致性,而“制度化”地融入祖國發展的整體規劃中。

知識的不足與缺乏,是可以通過恰當而有效的制度安排來予以緩解的。因為恰當的制度安排擁有引導個人決策者在一個複雜的、不確定的世界中做出理性抉擇的功能,並能夠幫助人們減少由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損耗。香港的體制優勢,是一種有價值的資源。向先進制度學習,有助於克服轉型社會的政府由於自身的局限性而導致的保守與低效率;有助於避免由於認知不足造成的較高的交易成本和無謂社會損耗;有助於降低向先進學習的機會成本、提高學習的效率與績效。另外,向先進制度學習,既可以消除制度變遷的時滯,降低制度變遷的成本,減少制度變遷中包括服從心理和情感在內的無形損耗,同時還可以使政府在制度的變遷中走向成熟、理性並富有責任感和服務社會與民眾的職業人價值取向。所以,營商環境的高水平銜接,不僅會加快粵港澳大灣區的一體化進程,從根本上提高灣區制度供給與制度環境的品質,更重要的還在於隨着規則的一體化,將使香港有機會真正融入祖國的發展建設之中,並成為由市場規則所營造的、融合發展的制度共同體中的“一國兩制”的行政區劃。

粵港澳大灣區作為由國家整體發展布局所引致的正式制度安排,既表現為漸進式改革的必然演進,又體現了中國道路的內在發展邏輯——以建立政策性區域增加極的方式,以先行先試的制度探索,推動改革開放向縱深發展;以成功經驗的借鑒與推廣,實現區域協同發展與共同富裕。所以,粵港澳大灣區的構建,在為共同體成員提供只有在同體遵循的制度框架內才能獲得的機會與利益的同時,不僅為深港融合發展提供了可能,又以制度創新的力量促進了中國社會制度變遷的步伐。





三、深港融合發展與區域經濟韌性

如果說深圳與香港是粵港澳大灣區中具有獨特意義的裙帶增長極,那麽深港融合發展對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來說則具有獨特意義與功能。深港融合發展不僅僅是充分利用彼此包括制度在內的要素禀賦,從而形成發展合力與加強的引擎效能的客觀需要,同時更是未來真正實現共同富裕與繁榮的唯一途徑。深港融合發展的關鍵在於制度通道的建立,而規則銜接與機制對接則是構建制度通道的橋樑;深港融合發展的首要是營商環境的高標準接軌,而高品質的制度環境營建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前提。深港融合發展的核心在於增加區域經濟的韌性,從而使深港不僅成為帶動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強勁引擎,而且還要成為帶動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具有國際風向標意義的強勁引擎,然而要形成這樣一種發展格局,需要更加深入的改革和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堅實推進。

第一,從深港兩地產業結構的特點來看,深港融合發展將以產業結構的優勢,整體增強粵港澳大灣區的經濟韌性,從而提升其抵禦、應對外部衝擊與風險的能力,擁有保持經濟穩定發展的源於內在產業結構的持續力量。

深港兩地產業結構具有相當程度上的相似性與相互支撐性。其一,產業結構的高品質化是深港兩地的共同特點。深圳以高新技術產業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為主導,香港則以包括金融在內的現代服務業為主導,而這兩種產業業態均處於產業鏈條的高端位置,除了自身不大容易從根本上受到巨大的經濟周期波動的衝擊外,在面對有可能出現的全球經濟危機時,由於其自身業態的特質又顯示出對整體經濟的“穩定器”作用,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其二,產業業態的相互支撐性是深港融合的獨特價值與意義。深港兩地融合發展既有地緣上的可行性,又有區域經濟發展趨勢的客觀必然性。深圳的高新技術產業、先進製造業與香港現代服務業優勢及國際化先發優勢的結合;深圳數字金融與科技+金融與香港發達且擁有國際信用的金融體系的結合,都會以提升自身競爭力和世界經濟體系對其依存度的方式,增強深港融合發展賦予粵港澳大灣區的區域經濟韌性。其三,發展空間的拓展與要素無制度障礙的自由流動,既增強了深港融合發展的經濟承載力,又會形成了新的經濟增長點,從而不僅使香港,而且也使深圳乃至大灣區由於新的發展機遇所帶來的可持續發展的活力潛質,更加富有區域經濟韌性,如香港北部都會區建立與《前海方案》的出台。

第二,從深港兩地的社會文化氛圍與人力資本結構來看,較高的開放度與國際化、較強的社會學習能力及城市的宜居性,都以潛在收益的方式在強化社會資本的同時增加着區域經濟的韌性。

其一,較高的開放度與國際化水平,會以增強城市包容度的方式增強城市或區域的經濟韌性。根據美國國際管理諮詢公司科爾尼2020年的《全球城市指數》報告,儘管由於疫情等原因香港排名從連續9年的全球第5下降到第6名,但是從歷史的延續性角度來看,香港的排名依舊不俗,在這個排名中持續上升的深圳位居第75位。應該說在國際化方面,香港表現得比深圳更加具有張力,在規則銜接與制度對接的進程中,香港自身的國際化水平及國際化的社會管理體制機制會以提供營商環境的方式,增強着深港融合發展的區域經濟韌性。 

其二,高質量的人力資本結構,既是社會的競爭力,又是在承受外部衝擊時,內在固有的抵禦能力與迅速尋找發展路徑的創新能力。深圳以金融業、信息傳輸/軟件和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業為主要代表的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從業人員數為116.28萬人,佔全部從業人員的12.92%,每十萬人從業人員中就有12, 925人從事知識密集型服務行業的工作。香港以金融服務和專業服務及其他工商業支援服務為主要代表的知識密集型服務從業人數為84.02萬人,佔總就業人數的21.8%,每十萬從業人員中就有21, 800人從事知識密集型服務行業的工作。《2020年全球創新指數(GII)》顯示,在以PCT國際專利申請量和科學出版物為核心評價指標的科技集群中,深圳—香港—廣州科技集群位居全球第二,僅次於東京—橫濱,超過美國聖何塞—舊金山城市群(硅谷所在地)。

 其三,對於處於區域增長極地位的城市來說,城市的宜居性既是城市的魅力,又是城市優質人力資本的儲備能力與生命力之所在。美國經濟雜誌《環球金融》(Global Finance)在2021年10月發表了以“宜居城市”為主題的2020年世界排名中,進入榜單前50的中國城市有香港、上海、北京。香港排名第11位、上海第21位、北京排名第22位,深圳雖然沒有進入前50,但也顯示出上升的勢頭。由於深港均為粵港澳大灣區經濟帶中不可替代的具有高品質引擎作用的衛星城市,並共同構成了得天獨厚的裙帶增長極。所以宜居性所帶來的社會經濟效益又會通過兩者融合發展的合力展現出來。如深港兩地2020年的GDP之和達到5.18萬億元,相當於上海的1.33倍,是珠江口周邊與杭州灣周邊的總量之和。香港和深圳的人均GDP分別32.3萬元和15.73萬元,明顯高於上海,在灣區經濟帶城市中也處於領先水平。  

第三,從深港兩地社會資本的契合度來看,深港融合發展將會以文化資本的制度力量,在降低磨合成本,減少協調成本,節省交易費用,提高認知共識,從而產生“文化增長資產”的同時,增強着粵港澳大灣區的區域經濟韌性。

從某種意義上說,香港體制優勢依然是我們深化改革可以借鑒的有價值的資源。深港融合發展在相當意義上是向先進學習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香港的體制優勢無疑會增強着區域經濟源於社會資本高品質化所派生出來的強勁韌性。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社會資本與文化資本具有概念上的較高的吻合度。廣義的文化是指一個人作為社會一員所獲得的全部能力和秉性。由於這些能力與秉性附着於習得制度並且支持這些制度的價值,所以文化具有資本的某些屬性。它可以減少交往的風險與成本,支持社會的分工與市場運行效率。通常當在一個共同體中或一個社會裡發現了新思想或更具有競爭力的新觀念時,文化的演變便會發生。然而,當這些新的文化特質一旦得到了由個體延伸到整體的普遍模仿,從而使原社會制度框架中接受它們的人群數量超過了一個臨界點時,它們就會變成新的社會規範,而新的制度(包括正式的或非正式地)就會被在普遍模仿中創造出來,文化資本亦或社會資本也必然會隨之發生着改變,它們將會變得更加具有制度績效。例如,14~16世紀歐洲的統治者們發現,當商人和製造商們認為另一些國家裡有更受規則約束的政府和更可信賴的制度時,就會前往那些國家。這不僅迫使統治者們放棄了任意的機會主義,提供了可信賴的規則, 而且還鼓勵了某些內在的文化性制度,如誠實、守時和節儉。當外在制度和內在的文化性制度得到採用,新的“公民道德”廣泛普及時,資產階級社會和資本主義就誕生了。由於被迫開放以及獲取西方技術和組織的緊迫需要的影響,作為制度的文化完全有可能突變成“文化增長資產”。這一演變邏輯也適合解釋區域共同體成員間的類似情形。在發現更有優越性理念而形成新的共識以及共同遵循的文獻的簽署這類事件時,這種新的共識的形成往往會產生邊際收益遞增的結果,從而促進社會總收益最大化的形成。

其一,深港融合發展,是一種發展理念的共識。這種共識的形成會以降低合作的協調成本,提高合作的邊際效益的方式增強着區域經濟的韌性。我們知道,任何行政決策都可以通過一紙公文得以實現,但一個獲得廣泛認同並支持的行政決策,是需要廣泛認同的社會價值體系支撐的,這就是社會資本或文化資本的功能。由於區域內一致認知所形成的社會資本,可以降低合作中不可避免的磨合成本,減少發生於資源配置、組織實施、信息收集等結合過程中的協調成本,節省與之相關的交易費用,從而使區域共同體之間的合作變得更簡單並具有可預測性。這就如制度特有的功能一樣,會使複雜的人際之間的交往過程變得越發容易理解並具有更明確的可預見性,從而使不同個體之間的有效協調更易於低成本發生。“制度無疑為人們之間的交往與合作創造了一種信心,它會使人們真切地感受到由於常規很少變化,因而生活中的許多預期會發生的交往全在掌握之中,所以,制度把指向未來行動中的風險限定在基本可預知的範圍中。只有當人們的行為被由一個個制度所構成的社會制度結構相對穩定化了,才可能增進知識和社會的勞動分工,而社會的勞動分工則是不斷走向更加繁榮的基礎。……有些制度安排能夠得到廣泛的讚許與接受,那是因為它們會給處於交往中的人們帶來心理上的舒適感與安全感。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下,人們會感到自己屬於這樣一個共同體,這個共同體不僅文明有序的,而且協調成本很低,潛在風險也有限,而人與人之間相處也是可以選擇信賴的。” 因此我們可以說,粵港澳大灣區的構建,不是簡單的地理意義上的一體化的整合,不斷達到一致認知的社會資本,或者說文化資本的形成,是一體化的堅實基礎。正如在多數共同體中,諸如價值觀、理念、集體道德在內的內在制度引導着成員間的多數行為一樣,社會資本在減少或降低着無法避免的磨合成本、協調成本與交易成本的同時,也降低或減少着遵循區域共同體發展目標進程中的“服從成本”,從而使區域經濟逐漸形成的韌性,完全有可能遠遠高於非合作及單純要素或產業優勢互補狀態下所顯示出來的強度。

其二,從深港融合發展的設想與實踐來看,是融合發展模式的探索與共建過程。這種探索與共建的過程,會以不斷釋放出由社會資本或文化資本的逐漸一致性所帶來的經濟發展整體目標一致性的方式,產生着“文化增長資產”,提升着區域經濟發展韌性。 

建立在發展共識基礎上的區域共同體的融合發展,既不是簡單的資源整合,更不是單純地相互參與,而是以尊重彼此利益為大前提的、共同規劃框架下的有機融合。所以這種融合發展模式不僅展現出社會資本或文化資本在區域共同體構建中的凝聚力作用,更會產生“文化增長資產”。即僅僅源於認知的認同形成了新的社會資本,而這種新的社會資本由於更便於區域共同體間更廣泛的要素自由流動與高效組合,從而帶來社會經濟發展的新的機遇與可能。從2019年出台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到新近出台的《前海方案》,再到香港《北部都會區發展策略》,深圳與香港在粵港澳大灣區發展中的舉足輕重的地位日漸以政府規劃的方式凸顯出來了。融合發展已經由單純的要素市場化流動走向共享型發展模式。當然,這種共享型發展模式絕不是對彼此個性的否定與簡單的趨同,而應該是共識目標下得更加緊密的合作共贏。所以,這種共享型發展模式,不僅會為深港共同繁榮解決稀缺資源市場化配置或獲得問題,也將會為解決諸如就業等社會問題相互提供機會與可能。因此我們可以說,共同規則是建立在共同理念之上的,而共同理念則是社會資本或文化資本的關鍵體現;社會資本本身雖然不是規則,但它能決定什麽樣的規則被共同體所接受。如穆勒曾指出:“雖然國家不能決定一個制度如何工作,但是它卻有權力決定什麽樣的制度將存在”。深港融合發展所帶來的更加開放包容的制度—文化環境,更加富有衝擊力的創新氛圍都會在促進、生產更高品質的“文化增長資產”的同時,增強深港合作的區域引擎作用。

其三,從深港融合發展的倡導與實施來看 ,在中央政府統一部署下的兩個地方政府(深圳、香港)以次級行動集團的制度創新力,創造着更富有彈性與包容性的政策與制度環境,在增加區域制度競爭力的同時,使深港融合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展現出區域韌性釋放源的獨特魅力。 

從制度變遷理論來定義,在制度變革中次級行動集團也是一個獨立的決策機構,它的功能就是幫助初級行動集團完成制度變遷,並通過自身發起的制度創新,幫助初級行動集團收取,或擴大制度變遷所帶來的好處。甚至可以說,次級行動集團是幫助初級行動集團獲取收入所進行的一種制度安排。儘管次級行動集團無法使所有的追加收入自然增長,但在制度變遷進程中它是可以作出一些能獲取收入的策略性決定的。如深圳經濟特區的先行先試和先行示範。中國社會進行的是自上而下的,以中央政府授權改革為特徵的漸進式制度變遷。中央政府作為初級行動集團確定總體改革方向並決定向誰授權及授權的範圍與內容,被授予改革優先權的地方政府作為次級行動集團在遵循中央整體改革方案推進着制度變遷的同時,又因為擁有了率先改革的自主權,從而有可能更富有成效地突破與創新。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框架下,深圳與香港就是中央授權改革路徑下的具有不同程度自主權的次級行動集團。深圳的次級行動集團角色源於經濟特區,源於中國改革開放之初的先行先試和今天的先行示範之改革邏輯;香港的次級行動集團角色源於特別行政區,源於“一國兩制”的基本國策。從深港融合發展的制度張力來看,二者的融合發展將會形成兩個“次級行動集團”,在制度創新方面的相互借鑒與支撐的複合力;將會形成舉國體制優勢與完善的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優勢互補的效率;將會形成集中資源幹大事的行政效率,與矯正政府失靈的市場規律共同作用的合力。如果說深港融合發展所產生的經濟韌性來自於深港兩地各自制度優勢的互補、疊加與相互支撐所形成的綜合力量,那麽這種綜合力所形成的獨特的經濟韌性,將會通過“釋放效應”與“鄰里效應”增強着粵港澳大灣區的區域經濟韌性,粵港澳大灣區也將會由於深港這一高品質的裙帶增長極的形成及作用而更加具有可持續發展的潛力。

從根本上說,深港融合發展不是一個單純的經濟問題,而是一個文化大於資本,制度重於技術的社會問題。相對於資本與技術而言,來自於制度—文化的約束,既是最軟的約束,也是最堅硬的約束,從而也是最根本的約束。實際上是共同的價值觀和規則,界定着一個社會或共同體及其個人的選擇行為。而在一個社會或共同體中發展起來的,並已經成形的諸如習俗、信仰、價值觀等非正式制度,不僅是制度這一系統的組成部分,也是文化這一系統的組成部分。所以,建立一個富有包容性的可操作的制度—文化認知共同體系,對深港融合發展來說無論從邏輯還是從現實意義上來講,都應該是首先的策略與智慧考量。正如全球化是以某種價值認同為前提與基礎一樣,價值認同也同樣是深港融合發展共同繁榮的潛在的制度性資產。構建能夠一致理解的價值共同體,能有助於設法使共同體內在制度演化變得更加可預見並有序。所以,對於演化中的共同體內在制度而言,共同價值發揮着過濾器和凝聚劑的作用。價值認同是共同體成員對內在制度的一種非正式的認可,所以它不會被硬性的強制執行,而一定是文化包容的結果與收穫。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講,要完成中央賦予深圳的促進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使命,進一步消除制度文化障礙、建立共識通道、確立互信機制、提供平等機會,則將是高於資本與技術之首要。

〔註釋從略。點擊journal.ipm.edu.mo可下載pdf版全文〕

[責任編輯  劉澤生]


延伸閱讀《澳門理工學報》2022年第1期文章合集《澳門理工學報》2021年第1-4期文章合集劉澤生 || “港澳研究”欄目主持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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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  陳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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